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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城市病”的重点在源头治理
2023年11月10日 16:42   浏览:206   来源:雄风码头新闻
图源:百度
“城市病”是几乎所有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曾经或正在面临的问题,我国也不可能例外。在治理“城市病”的过程中,我国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总体而言,对症下药比较充分,源头治理相对薄弱。我认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应当是治理城市病的根本遵循。只有把城市定位于人民,才有可能从人民的视角和切身体验出发,端正政绩观,以“成功不必在我,而功力必不唐捐”的博大心胸,立足于源头治理,采取具有根本性的治理对策。
一、 我国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要以人民健康为重点提级赋能
2017年,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何传启曾经在提出健康高铁工程(Health Superhighway Program),即借鉴中国高铁的建设经验,按照“现代化、信息化、系统化和工程化”的原则,建设一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速运行的信息化国民健康体系。尽管“健康高铁工程”只是一个形象化的比喻,却对从源头上治理“城市病”具有启发意义。“城市病”的症状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社会治安不好,但“城市病”的根本性的久远的危害在于人的身体与身心健康。例如,无序与拥挤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形成依仗暴力的畸形心态。对“城市病”既要对症下药,更要“治未病”,工作的重点和重心都应当是“治未病”。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只是从自身的职能分工出发制定对策,治理“城市病”的对策就会碎片化、短期化、表面化。我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力争到2030年人人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岁,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从国家安全、人民福祉的大局看,治理“城市病”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唯有此才能够把具体措施落实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会议提出“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其实,这一方针也适用于治理“城市病”。“城市病”有多种症状,如果都是对症下药,效果只能是局部暂时的。“城市病”的出现不可能绝对避免,主动治早、治小、治未病才能事半功倍。社会治安稳定是大局、是基础,平安建设与健康治理的关系极为紧密,失去了健康也就没有安全可言。在平安中国建设已经取得决定性成果的基础上,应该把平安中国建设与健康治理结合在一起推进,名称上也可以改用“安康建设”的提法。我国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要以人民健康为重点提级赋能,转化为对“城市病的源头治理”。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可以率先在治理“城市病”的实践中,探索“平安+健康”为基本标准的操作路径。
图源:百度
二、“城市病”的治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界限
治理“城市病”需要集中民智,有时还需要付诸表决。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了九类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我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只涉及业主人数、面积数和同意人数,并没有不允许对表决方式、计票规则作出限定。其所规定的“业主参与表决”,表现形式不局限于业主实际投出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约定参与表决的形式以及表决票的计票规则。而在实践中,时常因为对“参与表决”的认识不同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由于需要业主参与表决的都是重大事项的决策,计票规则的争议往往直接导致了居民区的管理陷入困境,也造成了居民之间情感上的撕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沪02 民初 16 号判决书,对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大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裁判确立了“业主参与表决的形式可由业主自行约定”的规则,认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表决票送达即视为参与”“未投票即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条款的效力。本案的生效判决首次正面回应 “业主参与表决”的理解分歧,平衡了业主参与权与居民区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在我国的立法中,时可见到诸如“参与表决”等亟待细化的规定,有必要以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内涵、廓清界限。
图源:百度
三、 缓解“停车难”必须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小轿车的保有量不断增长,城市居民区已经出现的“停车难”不可能仅靠增加停车位的方法解决。停车位实际上是静态交通设施的供给,必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在特大型城市土地资源极为稀缺,客观上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停车位。当机动车保有量和私家车年度增量持续上升,停车位的供给增量有限,矛盾还会进一步突出。目前,停车位和充电桩不足已经成为“城市病”的一大症状。
缓解“停车难”不能“画饼充饥”,也不能“单兵作战”,必须要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其一,必须充分运用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注意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治理“停车难”;其二,缓解“停车难”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把公共交通网延伸到居民小区;其三, 必须运用科技的力量推进智慧停车,上天入地在不同空间增加停车位,扩容挖潜用时间互济增加停车位;其四,开放数据,标明居民小区停车位供给量,减少购房租房的盲目性。
这里侧重阐述开放居民小区停车位供求关系数据的必要性。城市交通分为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动态交通是指人、车、物的流动,主要表现为路网建设和为出行提供的服务。静态交通是指车辆非行驶状态下的交通形式,包括停车场、车站、装卸点、停车位、加油站、维修厂等供车辆停放的设施。交通是否便利,必须从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两个方面考察后得出结论。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静态交通“短腿”的局面。居民小区所能供给的停车位数量是静态交通设施的供给量之一,直接关系到该区域的交通便利程度。但迄今为止,我国居民小区停车位供给量数据并没有对社会开放,这就造成了很大的盲目性。
显而易见,人们购房、租房时都会考虑房屋的位置、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如果向公众开放居民区的停车位供给量(标明小区住户数量、私家车保有量、停车位数量、空闲停车位数量),明显有利于促进理性选择,减少购房租房的盲目性。与其说,居民住区停车位供给量数据开放的后果将是停车位的供给量影响房价,倒不如说这是回归本源。因为停车位的供给量与居民生活的方便程度直接相关,理所应当让购房租房者了解实情,作出理性选择。最简单的道理是,缓解停车难也应该发挥停车价格的杠杆作用。如在停车位紧缺的小区购房租房,必然要接受更高的停车成本支出或者忍受到他处停车的不便利。就社会矛盾的解决而言,第一位的工作是主动预防矛盾的发生,其次是及时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开放居民住区停车位供给量是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的主动之举,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理所应当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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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理“城市病”也应该防止滥用“维稳手段”与“过度维权”
近些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迅速,供求不平衡的矛盾突出,有些已经以纠纷的形态表现出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相当大数量的农民直接转变为城市市民,在心理上也有一个逐步适应和接受市民训练的过程。以相邻关系为例,其表现形态在城市与农村有较大差别。人口密集必然引发更多也更加复杂的相邻关系。当下的情况是:一方面,市民中不文明的行为方式助推了“城市病”的蔓延(如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加剧道路拥堵等);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权利的觉醒,出现了“过度维权”的倾向,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过度维稳”,既消耗了不应当耗费的公共资源,也引发了群众抱怨。例如,对于城市设摊的管理,在我国各城市多次历经“放——收——放”的曲折,基本的规律是:强调拉动经济、扩大就业时就 “放”,强调环境保护、消除“脏乱差”时就“收”管理的对策往往跟随领导人关注点的变化而摇摆不定。
在我国,现在是涉及公共事务中个人权利的沉睡与一部分人权利觉醒后的“过度维权”,以及部分基层政府的“过度维稳”三重并存。比如,故意停放在社区公共部位的“僵尸车”,会因为众人认为“与我无关”和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而长期存在;而相当数量直接涉及个人利益的纠纷出现,都与缺乏契约意识与相互谦让有关,但“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又稍显不足。其实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扩张,意味着另一方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使用与享受的限缩。权利扩张者必须承担将对他人影响降至最小程度的义务,利益享受者限缩的“度”相应地止于容忍义务。如果权利扩张者怠于将对他人影响降至最低点,利益享受者又拒绝合理范围内的限缩,纠纷就不可避免甚至闹得不可开交。
就此而言,规范自身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与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治理“城市病”既需要化解矛盾,也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国民素质并举。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是统一的。社会稳定是无数个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结果,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是为民众造福。维护社会稳定的起点、抓手和归宿都应当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也可能导致腐败,在当前形势下,必须谨防在维护社会稳定名义下的政府权力滥用。公民维权是对政府维稳的有益补充,指导公民正确维护合法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政治上承担指导公民正确维权的责任,在经济上把治理“城市病”花的钱公开化,是转变政府职能中必须完成的两项重要任务。
作者简介:汤啸天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中国卫生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监事长、上海市炎黄文化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理事。原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微信公众号@城市管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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